說明:
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6月13日經中二字第11130051550號書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2點第2項,於109年2月25日經商字第 10902400270號公告「電器及電子商品種類及品目之例 表」中之硬體商品,包含電 毯;又織品標示基準第2點:「本基準 所稱織品,係指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 線, 織、或再以梭織針 編結、縮絨、網結或 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第1項) 適用種類例示如下:…。(四)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 枕頭。…。 (第2項)」,且電熱毯之材質包含聚酯纖維、亞客力纖維…等纖維成分。
三、綜上,電毯(電熱毯)同時兼具織品及電器商品之特性,爰應依織品標示基準及電器商品標示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