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原始數據定義與紀錄保存規定,及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九條、附錄十一、附錄十四) (二)新增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量測項目,及其監測設應施符合之設施與性能規範、例行查核保養及紀錄、數據連線傳輸與保存、替代監測方式及備用監測設施等管制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附錄二、附錄十四至附錄十六) (三)修正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及量測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附錄十) (四)強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附錄一至附錄十、附錄十七) (五)新增規範同一污染源經同一控制技術及使用頻率極低之排放管道,其應符合監測設施之設置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六條) (六)修正設置與連線時程規範、監測設施汰換期間、拆除停電期間檢測及異動之規範,並新增未依期限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之檢測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 (七)明定粒狀物不透光率替代检测方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 (八)修正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規範、氮氧化物監測設施與温度感應器測試規範、廢氣燃燒塔例行校正測試規範、不受校正測試與查核規範限制之情形,以及增修訂監測設施操作參數紀錄及品保作業前報備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附錄一至附錄十) (九)增修即時紀錄傳輸時限之規定、免設或替代監測設施及不受檢測限制之規定、檢測頻率得調整放寬及回復規定、備用監測設施之性能测試規定。(修正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十)新增強化重點違規事項之防弊管制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附錄一至附錄十、附錄十八) 二、為配合無紙化作業,本案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最新消息(網址:https://oaout.moenv.gov.tw/law),請自行下載參閱。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汙染源」業經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