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12日以經企字第1125400020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函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2023 年 4 月 20 日

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22日院臺經字第1110039771號函辦理。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雇用員工數基準。

二、於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災區之企業,期營業場所、廠房設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

前向受災中小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

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工業會精選相片

環境部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徵選活動,歡迎各會員廠商踴躍參與。

一、環境部為呼應淨零排放與資源循環等核心政策,鼓勵業者推動綠色轉型,將被認為只會影響環境之廢(污)水,轉化成能使用的資源,以減少環境衝擊,採正面鼓勵方式推動並引導企業廢(污)水處理朝向創能、節能、資源化及低碳智慧管理降低碳排放等作為,以水污染防治及資源循環等具有重大績效之事業作為標竿楷模,促使國內事業單位響應提升環境品質。113年11月起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遴選,預計於114年3月21日頒獎。 二、參加資格: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且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