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預定辦理3期「環境保護法規訓練班」,歡迎貴單位業務相關人員踴躍自由報名參加,請於報名期間進入網址https://record.epa.gov.tw/報名參訓,請查照轉知。

2022 年 8 月 23 日

一、訓練目的:提升各公民營企業及環保機關業務人員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熟悉度及環保專業知能。

二、參訓對象:各公民營企業集環保機關業務人員。

三、調訓人數:預計四類法規各3期,每期150人。

四、訓練時間及地點:

(一)「空氣噪音污染防制法規及實務案例」

1、第11101期:111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於蓮潭國 際會館國際一廳(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2、第11102期:111年10月4日(星期二)上午,於集思台中新烏日會議中心富蘭克林廳401會議室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4樓)。

3、第11103期: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於IEAT松江會議中心1樓演講廳(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二)「水污染防治法規及實務案例」

1、第11101期:111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於蓮潭國 際會館國際一廳(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2、第11102期:111年10月4日(星期二)上午,於集思台中新烏日會議中心富蘭克林廳401會議室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4樓)。

3、第11103期: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於IEAT松江會議中心1樓演講廳(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三)「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法規及實務案例」

1、第11101期:111年9月30日(星期四)上午,於蓮國際會館國際一廳(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2、第11102期:111年10月5日(星期二)上午,於集思台中新烏日會議中心富蘭克林廳401會議室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4樓)。

3、第11103期:111年10月13日(星期三)上午,於IEAT 松江會議中心1樓演講廳(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及實務案例」

1、第11101期:111年9月30日(星期四)上午,於蓮 潭國 際會館國際一廳(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2、第11102期:111年10月5日(星期二)上午,於集思台中新烏日會議中心富蘭克林廳401會議室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一路26號4樓)。

3、第11103期:111年10月13日(星期三)上午,於IEAT 松江會議中心1樓演講廳(台北市松江路350號)。

五、報名期間:即日至9月23日止,額滿即截止報名。

六、本班訓練期間膳宿及交通自理,請自備環保杯及筆。

七、為免浪費訓練資源,疫情警戒期間報名請審慎,參訓核定名冊另以電子郵件個別通知,不另行發文調訓,

       參訓名冊亦可於開課前自行上網查閱學員名冊(https://record.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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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聯旭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業經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汙染源」業經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業經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份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環境部檢送「鍋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由於各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衍生空氣污染(如戴奧辛/重金屬)、健康風險等議題,且經參照國際管制規範並考量現行防制技術可行性、健康風險評估合理性,為降低空氣污染排放,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使用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增訂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及應實施戴奧辛排氣含氧百分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