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署於111年3月24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3319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2022 年 3 月 31 日

一.為考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製費徵收實務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公私場所針對補繳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分期規定、申報案件之審查、溢補繳追溯期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計量方式等爭議,

    為減少爭議並提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效能,有必要調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

    順序、明定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之查核處置方式、修訂補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分期規定及新增免申報空氣

    污染防制費規定,爰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重點說明下:

(一).修訂排放量計算依據之順序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揮發性有機物自廠系數、檢測結果與公告系數

        二種方式擇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系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計算(修正條文第10條)。

(二).新增針對使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明定其排放量查核未符合規定情形時之

       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核算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三).修訂分期付款規定,增訂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差額在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且提供銀行本票、抵押權設定登記、

       保付支票或擔保書狀者,得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四).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通知公私提報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時間之前一季

       起,重新核定追溯5年內之應繳金額(修正條文第17條)

(五).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免繳費門檻;另增訂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視查核結果,要求不符合免申報規定者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二.本署後續將邀集各地方環保局辦理因應本次修正之申報系統填報說明會,請各環保局務必派員參加,俾利向業者

       辦理宣導作業。

三.為配合無紙化作業,本案附件至行政院公報資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本署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之最新消息(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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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聯旭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業經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汙染源」業經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業經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份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環境部檢送「鍋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由於各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衍生空氣污染(如戴奧辛/重金屬)、健康風險等議題,且經參照國際管制規範並考量現行防制技術可行性、健康風險評估合理性,為降低空氣污染排放,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使用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增訂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及應實施戴奧辛排氣含氧百分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

環境部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徵選活動,歡迎各會員廠商踴躍參與。

一、環境部為呼應淨零排放與資源循環等核心政策,鼓勵業者推動綠色轉型,將被認為只會影響環境之廢(污)水,轉化成能使用的資源,以減少環境衝擊,採正面鼓勵方式推動並引導企業廢(污)水處理朝向創能、節能、資源化及低碳智慧管理降低碳排放等作為,以水污染防治及資源循環等具有重大績效之事業作為標竿楷模,促使國內事業單位響應提升環境品質。113年11月起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遴選,預計於114年3月21日頒獎。 二、參加資格: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且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