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財政部110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93870號函辦理。
二.為掌握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與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110年11月12日
公告預告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草案【資料下載路徑:財政部/法規/法規
預告/法規預告(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 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
者,負有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統一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平台存證之義務,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輸至
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之行為罰。
三.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第4項、第5項規定,營業人開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整電子發票資訊,應於開立後48小時
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之電子發票資訊應於開立後7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請轉知會員協助宣導開
立電子發業人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統一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建立
系統操作標準倫業序,及加強系統操作人員教育訓練,以縮短傳輸時間,優化及調整內部營運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