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三)新增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各類別成分標準規範。 (四)考量主管機關實務查核應用,簡化混燒比例計算公式,以重量比例計算之。 (五)新增以分類方式管理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應具備之設施及應採行之防制設施,並給予既存污染源可 提交空氣防制計畫申請及展延改善期限。 二、旨揭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本部網站法規命令專區自行下載參閱,另本部刻正訂定 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管理辦法,相關發布情形請持續關注本部網站法规命令專區, 網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聯旭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業經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