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 處理有害事廢棄物熱處理程序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情節重大者,爰修正本公告,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第六批管制對象,修正本公告生效(修正公告主旨) (二)統一規範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不同批次管制條件之應監測項目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 (三)新增第五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生效日期作為未來新設污染源管制依據。(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 (四)新增第六批情節重大經停工(業)處分確定之管制對象經納管後長期監測排放情形良好之退場機制。(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項) (五)新增第六批管制對象與應監測項目,並修正廢氣燃燒塔應監測項目名稱。(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二、為配合無紙化作業,本案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最新消息(網址:https://oaout.moenv.gov.tw/law/),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