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汙染源」業經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請查照。

2025 年 1 月 14 日
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
處理有害事廢棄物熱處理程序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情節重大者,爰修正本公告,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第六批管制對象,修正本公告生效(修正公告主旨)
(二)統一規範固定污染源同時符合不同批次管制條件之應監測項目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
(三)新增第五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生效日期作為未來新設污染源管制依據。(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
(四)新增第六批情節重大經停工(業)處分確定之管制對象經納管後長期監測排放情形良好之退場機制。(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項)
(五)新增第六批管制對象與應監測項目,並修正廢氣燃燒塔應監測項目名稱。(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
二、為配合無紙化作業,本案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最新消息(網址:https://oaout.moenv.gov.tw/law/),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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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聯旭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業經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業經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份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環境部檢送「鍋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由於各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衍生空氣污染(如戴奧辛/重金屬)、健康風險等議題,且經參照國際管制規範並考量現行防制技術可行性、健康風險評估合理性,為降低空氣污染排放,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使用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增訂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及應實施戴奧辛排氣含氧百分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

環境部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徵選活動,歡迎各會員廠商踴躍參與。

一、環境部為呼應淨零排放與資源循環等核心政策,鼓勵業者推動綠色轉型,將被認為只會影響環境之廢(污)水,轉化成能使用的資源,以減少環境衝擊,採正面鼓勵方式推動並引導企業廢(污)水處理朝向創能、節能、資源化及低碳智慧管理降低碳排放等作為,以水污染防治及資源循環等具有重大績效之事業作為標竿楷模,促使國內事業單位響應提升環境品質。113年11月起辦理第二屆淨水永續獎遴選,預計於114年3月21日頒獎。 二、參加資格: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且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