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依本須知申請110年4月至6月補貼案,受理時間自110年6月7日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10年8月2日止。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
(二)有下列情事之事業不得申請:
1、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得予申請。
2、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三)申請事業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者,應扣除該等工廠資料後始得申請。
(四)申請事業應以本公司(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公司得申請本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二、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困要件之一:
(一)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之合計營業額應較109年、108年或107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二)於110年4月至6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109年、108年或107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
三、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櫃或上市公司,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
肆、補貼內容及範圍
一、薪資補貼:
(一)補貼月份:自發生艱困事實之月份起,最多補貼110年4月至6月3個月份,說明如下:
1、艱困事實發生於110年4月者,補貼月份為110年4月至6月。
2、艱困事實發生於110年5月者,補貼月份為110年5月至6月。
3、艱困事實發生於110年6月者,補貼月份為110年6月。
(二)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40%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以新臺幣2萬元計之。認定如下:
1、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3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內,且不含下列人員:
(1) 110年3月至6月之部分工時者。
(2) 110年4月至6月離職之員工。
(3) 110年4月至6月到職之員工。
2、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認定:以每一員工110年3月經常性薪資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詳附表)。
二、營運資金補貼:
(一)依申請事業110年3月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1萬元計算之。
(二) 109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或110年1月至3月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再補貼。
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補貼期間: (一)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外,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資遣)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前述減班休息(無薪假)及裁員(資遣)係依勞動部提供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統計總表及資遣通報事業單位名冊予以認定。
(二)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二、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申請文件如附件,請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