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響應節能減碳,旨揭辦法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址:htps://oaout.epa.gov.tw/law/)下載参閱。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因應部分儲槽設置地點特殊地形、地質條件及儲槽容積較大容,特性配合實務管理
達即時監測目的,明定業者倘依儲槽對應容積大小,設置不同口數之土壤氣體監测井,並依規定頻率及
項目進行監測,不地下水位高度及水力傳導數限制,以有效提物質洩漏,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24條。
另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於110年4月16日公告修正,將業別64(5)貯存設施名稱修正為
貯存系統,修正第條文字,及第17條第1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