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單位:為依原住民族工倫取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
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主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
並由本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單位:為未具進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內員工
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
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本會。
四.計畫電子檔請於「本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