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於各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衍生空氣污染(如戴奧辛/重金屬)、健康風險等議題,且經參照國際管制規範並考量現行防制技術可行性、健康風險評估合理性,為降低空氣污染排放,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使用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增訂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及應實施戴奧辛排氣含氧百分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
(二)考量使用該類燃料之既存鍋爐因應衝擊,配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改善期限,提供排放標準及實施含氧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適用緩衝期。
(三)除水泥業及特定行業別令有規定外,新增使用該類燃料之其他加熱設備應準用本標準重金屬及戴奧辛排放標準、實施含氧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
二、旨揭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本部網站法規命令專區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