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6月11日勞職衛字第1100011804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9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357A號函辦理。
一.鑒於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為使企業團體能因應疫情變化,選擇運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簡稱抗原快篩)輔助企業團體內部疫情監測,本中心爱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供各界參考運用。
二.為使各地方政府提前安排防疫調度及管理事宜,避免影響防疫量能,並確保採檢、測試過程及廢棄物處理、陽性個案隔離處所皆經規劃,請貴部協助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及企業團體,欲進行抗原快篩前,應備妥計畫(格式可參考注意事項附件)向執行篩檢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指定單位報備,俾利後續防疫整備。必要時,亦可要求企業向貴部回報抗原快篩計畫及執行結果,以利掌握業管事業營運現況及疫情衝擊。
三.旨揭注意事項已於110年6月6日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
四.以上相關訊息可於嘉義市政府網站下載,下載資料網址:https://www.chiayi.gov.tw/cp.aspx?n=7250
請申請企業至少於採檢7個工作日前以公文函報「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並檢附企業快篩申請書及檢核表及相關資料,檢核表應核對簽章。
重要提醒事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簡稱抗原快篩)可以做為輔助監測,但不能替代職業安全衛生措施或在工作場所中預防COVID-19傳播之非醫學介入措施,企業仍應參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訂定完整防疫應變計畫;此外,相較於經認可實驗室所進行的核酸檢驗(NAAT)方法,抗原快篩敏感性、特異性較低,較易有偽陰性、偽陽性問題,所以仍不可取代經認可實驗室所進行的核酸檢驗作為診斷SARS-CoV-2感染之依據。最重要的是,員工若出現COVID-19相關症狀,或有接觸史、群聚史者,都應直接至社區篩檢站或醫院就醫採檢。